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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①《結婚證》。②《出生醫(yī)學證明》。③《獨生子女證》。④《收養(yǎng)證》。⑤公安機關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⑥DNA親子鑒定證明。⑦親屬關系公證書。⑧原戶籍登記資料。
如戶口簿、出生證、結婚證、親子鑒定等證件(證明)能明確反映出申請人和被投靠人之間的關系,則不需要再出具親屬關系證明。親屬關系證明必須由申請人或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或原籍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或加具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