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方某在某速遞公司擔任市場部主管,負責與電商對接。當電商在網(wǎng)上售賣商品并大量發(fā)貨后,方某負責以公司名義收取電商的快遞費用,收齊后交給速遞公司財務部門。在此期間,方某發(fā)現(xiàn)快遞員在稱快遞時只是隨手拿一件稱重,并以此為計算標準,而不是每一件快遞都稱重,速遞公司財務部門按照快遞員的稱重重量為核算標準。于是,方某隱瞞這個工作漏洞(應及時上報但沒上報),給電商虛報快遞費用,從中抽取部分據(jù)為私有。
最終,方某收取5家電商快遞費用共1095097.21元,實際向速遞公司財務上交460430.18元,差額634667.03元未上交。2021年5月14日犯罪嫌疑人方某因涉嫌職務侵占罪被移送至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以案說法:
本案中,方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侵犯了公司財產所有權,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guī)定,依法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職務侵占罪中的“侵占”,要求必須是利用自己的職務上的便利進行。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權及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作。職權,是指本人職務、崗位范圍內的權力。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是指雖然不是直接利用職務或崗位上的權限,但卻利用了本人的職權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條件,或通過其他人員利用職務或地位上的便利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guī)定,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國有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guī)定(貪污罪)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guī)定,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普法君提醒:
在職場上,公司給予的信任和職權不應該成為侵占公司財產的手段?!靶腋6际菉^斗出來的”,依靠勞動創(chuàng)造財富才是“硬道理”,我們應樹立正確的職業(yè)道德和職業(yè)素養(yǎng),腳踏實地,認真做好自己分內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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