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們的后臺收到了某公司人力經理張先生的留言。為解決青年員工的婚戀交友問題,該公司聯(lián)合當地幾家企業(yè),在七夕節(jié)的周末,組織了一場聯(lián)誼活動。活動采取自愿報名、免費參加的原則。青年員工們的報名熱情高漲,剛來公司不久的高校畢業(yè)生金某也報名參加。結果,在聯(lián)誼活動的游戲環(huán)節(jié),金某因為一腳踩空,從舞臺摔了下來,造成骨折。在他住院期間,公司派人送去慰問金,并詢問他有什么要求。金某提出,自己是在公司組織的活動中受傷的,應當算工傷,希望公司能為他申請工傷認定。對于金某的要求是否合理,公司也沒有把握,于是派張先生來到當地人社部門進行咨詢。
了解了聯(lián)誼活動的情況后,人社部門工作人員告訴張先生,這種情況,不能認定為工傷。根據最高法關于“工傷保險”的相關規(guī)定,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但在實踐中,員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的活動是否應認定為工傷,還需要從具體案情出發(fā),考慮“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三個要素。這場聯(lián)誼活動是在周末,在公司工作場所以外的地點舉行,不符合“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兩個要素。更重要的是,這場活動的目的是解決青年員工的個人問題,而不是直接為了公司的經營發(fā)展利益服務;青年員工們自愿報名參加,公司對不參加者沒有任何強制措施。這些都表明,這是一場福利性的活動,公司并未有目的地指派金某等青年員工參加,活動與金某的工作內容和工作職責并無關聯(lián),也不構成他工作內容的延伸或組成部分。也就是說,金某的受傷情形,與“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三個要素的關聯(lián)性并不大。
最后,工作人員建議張先生所在公司,從人文關懷和凝聚員工團隊的角度出發(fā),多給予金某一些補償,并在今后的類似活動中為員工辦好人身意外保險,避免類似問題再次出現(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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