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況】
原告余某某于1995年10月5日與陳某某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婚后第二天,陳某某以回廣西老家領取有關私人物品離開后,一直消失至今。2022年下半年,原告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但法院到有關派出所調查其轄區(qū)內有關陳某某的戶籍信息,發(fā)現(xiàn)查無此人,余某某提出的訴訟請求被駁回。故余某某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民政局撤銷于1995年10月5日為余某某與陳某某辦理的結婚登記。
【調查與處理】
經我局調查了解,原某鎮(zhèn)人民政府工作人員依照《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經審查后為兩人辦理了結婚登記。結婚登記后,陳某某以回家領取有關私人物品為由去向不明。為核實陳某某的身份信息,我局向開平市公安局發(fā)出協(xié)查函,開平市公安局回復稱在全國人口信息聯(lián)網查詢系統(tǒng)無相關信息。故陳某某在辦理結婚登記時提交資料為虛假資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關于妥善處理以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的方式辦理婚姻登記問題的指導意見》,我局決定撤銷為余某某與陳某某于1995年10月5日辦理的結婚登記。
【特點和效果】
本次案件受限于當時辦理結婚登記的審查手段,工作人員僅能進行形式上的審查,無法運用身份系統(tǒng)的聯(lián)網或身份證上的芯片等方式對當事人提交的虛假材料加以識別。民政部門應加強審查工作規(guī)范,依照《婚姻登記工作規(guī)范》第28條規(guī)定受理婚姻登記申請,同時加大與有關部門的協(xié)同合作,對符合撤銷條件的婚姻登記及時撤銷,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案件涉及的法律問題】
1.根據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規(guī)范》(民發(fā)〔2015〕230號)第28條的規(guī)定,“受理結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二)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三)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四)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五)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六)雙方自愿結婚;(七)當事人提交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八)當事人持有本規(guī)范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的有效證件”。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關于妥善處理以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的方式辦理婚姻登記問題的指導意見》,民政部門收到公安、司法等部門出具的事實認定相關證明、情況說明、司法建議書、檢察建議書等證據材料,應當對相關情況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及時撤銷相關婚姻登記。同時,民政部門應當根據《關于對婚姻登記嚴重失信當事人開展聯(lián)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等文件要求,及時將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證件、戶口簿、無配偶證明及其他證件、證明材料辦理婚姻登記的當事人納入婚姻登記領域嚴重失信當事人名單,由相關部門進行聯(lián)合懲戒。
【啟示】
過去受限于工作條件,有關登記機關在已盡審慎審查義務情況下,未能有效識別資料真實性,導致登記工作存在漏洞。在如今身份信息聯(lián)網、身份證芯片能有效識別等條件下,登記部門應當進行資料審查,同時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法律規(guī)定宣傳,向廣大群眾科普使用虛假證件等情形負擔的法律責任,營造良好法治社會氛圍。